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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nan)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第(di)二十九次會(hui)議(yi)12月28日在鄭州閉(bi)幕,會(hui)議(yi)表決通過的《河南(nan)省綠色(se)建筑條(tiao)例》(以下簡(jian)稱“條(tiao)例”),在全國(guo)綠色(se)建筑發(fa)展進程中可謂立法先行(xing),創新引(yin)領。此(ci)次,河(he)南在為綠色建筑的立(li)法中,將(jiang)對絕熱節能材料行業(ye)產生深遠影(ying)響(xiang)。其(qi)中與行業(ye)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但農民自建住宅除外。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鼓勵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筑發展水平,促進綠色建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綠色社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結合城市更新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綜合性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納入綠色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依規合理開發地下空間。鼓勵綠色建筑執行建筑節能提升標準,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熱水能耗。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發展零碳建筑。綠色建筑應當采用節水設施、安裝節水器具;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綠色建筑優先采用綠色建材,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保溫結構一體化技術,鼓勵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四條 對研發綠色建筑新技術,建設、購買、使用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綠色建筑,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五)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di)等級(ji)的綠色(se)建筑(zhu)自住住房的,貸款額(e)度可以按照規定的比(bi)例上浮;
(七)對達到二星級以上(shang)等(deng)級的(de)綠色建(jian)筑項(xiang)目,可以在各類建(jian)筑工(gong)程獎項(xiang)的(de)評審(shen)中優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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